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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动力严重不足

发布时间:2012-12-09 10:27:32

人民网[微博](35.31,0.50,1.44%)北京12月9日电(记者赵婀娜)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今日发布《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数(2012)》,《指数》显示,就目前的法律规定看,中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水平总体较高,不及格的上市公司只有7家,但大部分上市公司仅满足于监管部门的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自愿披露信息的动力严重不足。

  《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数(2012)》继2010年首创信息披露指数后,第二次全方位、多角度地客观评价2033家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水平。报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体系,计算出2011年沪深两市2033家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指数,对信息披露指数进行了总体排名,并分别从地区分布、行业属性、所有制性质及上市板块等多角度评价了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

  报告发现,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基本均衡,公司个体因素对信息披露指数的影响要大于行业因素,行业因素的影响要大于地域因素、证券板块因素、所有制因素的影响。就目前的法律规定看,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整体较好。其中,金融保险行业的信息披露水平最高,反映着监管力度对信息披露水平具有正向作用;绩效水平较高的上市公司,其信息披露水平也较高,反映公司具有较强的传递其“好信号”的动力;上市时间较短的公司的信息披露水平较高,反映监管对新上市公司的影响较大;国有控股公司在信息披露各方面表现突出,表明国有监管制度对信息披露水平具有正向作用。随着第一大股东中国有股持股比例的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先降后升,呈U型关系。

  报告从信息披露完整性(强制性)、完整性(自愿性)、真实性、及时性等四个方面进一步分析了2033家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分项指数。发现,信息披露及时性指数总体较高,说明大部分上市公司能够及时披露信息(主要是定期报告);真实性和强制性指数平均值居中;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与2010年报告一样,是四个分项指数中最低的,说明大部分公司仅满足于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要求,自愿披露信息的积极性严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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