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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波:“十四五”时期信用标准化前景展望

发布时间:2022-04-25 17:40:08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的序幕,信用经济相伴而生。“信用标准化”概念于1999年被提出,于2005年开始实践,但目前社会关于“信用标准化”的认识还普遍停留在信用标准制(修)订上。当前中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成为共识。这就造成了“信用标准化认知不足”现状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目标之间的矛盾,严重制约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本文在概念确立基础上,全面总结信用标准化发展脉络,为“十四五”时期信用标准化发展提供参考。   一、信用标准化内涵与外延分析   《信用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3792—2009)把信用标准化定义为:“制定、发布并实施信用标准的过程”,但笔者认为,信用标准化应是以信用标准制定过程为基础,系统开展信用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统计规划、周期管理、创新管理、开放合作系统的活动。   进一步地,可以将信用标准化活动分为:信用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信用标准体系建设、信用标准制(修)订、信用标准化创新、信用标准化区域合作、信用标准化国际交流等六类。其中信用标准制(修)订是信用标准化的基础。   信用标准化技术组织包括国家级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地方级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社会团体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三类。   信用标准体系是信用标准化活动开展的框架性设计。从独立性来区分,信用标准体系可以分为独立信用标准体系和非独立信用标准体系。   信用标准化创新包括信用标准化试点、信用标准化创新基地两种类型。   二、信用标准化发展历史背景分析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阶段(1978—1996年),市场化的信用服务机构开始出现,为后续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标准化奠定基础   1978年,中国进入改革开放时代,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召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被正式提出。党中央明确提出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金融领域开展市场化改革,为信用经济的产生奠定基础。   20世纪90年代,银行和企业逐步认识到,征信、信用评级对于防范信用风险、降低融资成本、维护金融稳定和改善金融生态的作用至关重要。1986—1987年,通过开展地方企业发行债券试点后,国务院印发《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组织贷款证企业信用评级,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在全国推行企业贷款证制度和企业信用评级制度。   这个时期信用标准化的政府文件和学术研究处于空白状态。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正式提出阶段(1997—201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拉开序幕,信用标准化部分类型开始实践   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首次提出“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信用制度作为整治市场秩序的工具,首次出现在政府文件中。2002年,党的十六大文件首次提出“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文件对社会信用体系进行解释,200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我国第一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门文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2011年,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要求“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并提出了四大领域诚信建设任务。   这个时期,银行不良贷款率升高,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多重因素倒逼金融机构,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和债券市场改革,推动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发展。从1999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历时6年建成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市场化征信、信用评级、行业信用评价等业务得到较好的发展。   这个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着力点是整治市场秩序强化金融监管。信用协调部门从“整规办”到正式的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牵头部门为国务院办公厅。   作为规范行业发展、辅助制度文件发挥作用的信用标准化的工作要求在政府文件中开始出现,信用标准化技术组织、信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开始出现,信用标准化试点开始探索。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健全阶段(2012—2020年),公共信用信息加快建设,信用标准化进入实质化应用阶段   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入新时代。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全面深化改革,首次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着力点进一步聚焦到社会治理。为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012年,国务院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职责,实行双牵头机制(联席会议牵头部门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推动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向专业化发展。   这个时期,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投入运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形成互补。社会信用体系顶层设计和运行体系基本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逐步建立,信用信息系统逐步完善,信用应用开始实践。信用服务市场呈现多元发展、开放发展、融合发展的特征。征信、信用评级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构成的制度体系基本建立,信用评级机构在部门规章印发后,全部从核准制转为备案制。综合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修复机构基于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市场化业务逐步展开。   与此同时,信用标准化在各级发展规划、信用专项规划中都得以体现。在标准化深化改革的背景下,信用类团体标准开始出现,多种类型信用标准大量发布。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地方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也相继成立,信用标准化试点增加,信用标准化区域合作和国际交流活动出现。信用标准与实际工作结合紧密,进入实质化应用。   三、截至“十三五”期末信用标准化开展情况回顾   (一)三类信用标准化技术组织   2005年,全国信用标准化工作组成立,2008年,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质量信用分技术委员会(SAC/TC470/SC1)、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商业信用分技术委员会(SAC/TC470/SC2)相继成立。1991年,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0)成立。   “十三五”时期,信用标准化技术组织进入相对稳健发展阶段。2016年,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470)取代全国信用标准化工作组,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检验检测诚信工作组(SAC/TC470/WG1)同年成立,2019年,能源行业涉电力领域信用评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NEA/TC36)。   “十三五”时期,内蒙古、上海、河北、山西、北京、天津、广东等七地成立省级信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15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提出“团体标准”类型,部分信用类社会团体成立标准化技术组织,与政府组织成立的公益类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形成互补。   综上,2020年之前仅在国家层面成立了4个信用标准化技术组织,而“十三五”时期,除了设区的市一级信用标准化技术组织尚处于空白之外,国家级、省级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及信用类社会团体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继出现,数量达到13个,类型基本齐全。信用专业社会团体成立标准化技术组织填补了市场化信用标准化技术组织的空白。   (二)信用标准体系建设开始起步   2007年10月,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0)组织研制完成《征信标准体系框架》。   “十三五”时期,《信用标准体系总体架构》(GB/T35431—2017)、《公共信用信息标准总体架构》(GB/T39444—2020)均已发布,用于指导各行业、领域、区域开展信用标准化工作。据媒体披露,河北省、河南省、湖南、内蒙古、湖北、山东、福建等地机构和学者已经开展信用标准体系研究工作。   (三)信用标准发布数量达到新高   “十一五”时期,我国的信用标准开始发布。对比来看,“十一五”时期发布了30个信用标准,“十二五”时期发布了83个信用标准,“十三五”时期发布了307个信用标准。   从现行制(修)订信用国家标准发布年份来看,早期标准发布数量较少。近年发布数量激增,2015年、2017年、2018年、2020年单年发布数量均超过10项。   信用类行业标准中,金融行业标准、国内贸易行业标准发布数量多、发布年份较早。而交通、轻工、气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10个行业标准中的信用类标准体系发布数量少、发布年份集中。   目前,已经发布的195个地方信用标准中,24个省级行政区发布了信用类地方标准,部分设区的市发布了市级地方标准。成立信用标准化委员会的地区发布信用标准合计78个,占比40%。   2016—2020年,信用类团体标准与公益标准发布量相当,成为公益标准有效的补充。   对比来看,“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三个时期发布的信用标准总量呈指数级增长,“十三五”时期发布的数量与“十一五”“十二五”时期发布数量之和比率约为3,如果去除团体标准仅比较公益标准数量,该比率约为2。   从应用来看,“十一五”“十二五”前期的信用标准以启蒙为主。“十二五”末期的突出成绩是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并将信用标准体系建立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2015年,首个信用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32100—2015)发布。2020年,以《公共信用信息分类与编码规范》(GB/T39441—2020)为标志的公共信用信息类标准发布。   (四)信用标准化创新活动开始出现   “十一五”时期,全国信用标准化技术工作组于2007年确定陕西省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标准化试点省。鉴于当时信用和标准化发展的环境尚不成熟,该试点也不了了之。   “十二五”时期,广东省四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开展“四会市玉器行业信用标准体系综合标准化试点”工作,并于2014年成为全国第一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   “十三五”时期是信用标准化试点爆发期,出现了国家级信用标准化试点、省级信用标准化试点、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推动的信用标准化试点,试点类型包括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团体标准化试点等。从内容方面看,信用标准化试点范围包括社会信用建设、行业信用建设、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征信等,覆盖面相对广泛。   (五)信用标准化区域合作实现零的突破   2014年,京津冀三地签署《京津冀社会信用体系共建合作协议》,2019年,笔者在京津冀合作会议上提出京津冀信用标准化合作倡议,2020年6月,京津冀三地信用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签署《京津冀区域协同社会信用标准框架合作协议》。   长三角地区2020年、2021年通过发布家政团体领域、征信链等团体标准、以联合印发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在全国率先推出区域信用标准。   2021年12月,《基于跨境活动的企业信用报告格式规范》,以深圳市信用促进会团体标准形式发布。据了解,该标准适用于粤港澳大湾区和部分东南亚国家。   综上,区域信用标准化合作均产生于“十三五”期间,各地呈现协同地方标准、共同团体标准、单一团体标准等多元供给模式。   (六)积极参与信用标准化国际交流   “十三五”“十四五”时期,我国积极参与信用标准化国际交流活动。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口国际标准化组织在线信誉技术委员会(ISO/TC290)工作,从2014年至2017年连续4年参加ISO/TC290年会,参与1项国际标准的研讨并积极反映和维护我国在该领域的核心诉求。2018年,ISO/TC290发布了首个在线信誉国际标准BSISO20488:2018《在线消费者评论的收集、审核及发布过程的原则和要求》。   四、截至“十三五”期末信用标准化成绩与主要问题综述   (一)信用标准化发展环境向好   (1)技术环境。新一代信息技术成为信用服务技术升级的重要支撑。2015年以来,一些信用服务机构率先在业界提出“信用科技”概念。部分城市开展信用科技创新探索,催生了信用标准化的技术创新。   (2)市场环境。信用标准化在政府采购领域尚属小众,政府采购和商业委托成为信用标准化技术服务的两种主要形式。信用标准化服务供给方主要包括各级标准化研究院、社会组织、信用服务机构等。从已发布的信用标准的质量表现来看,信用标准化服务高端供给不足。   (3)认知环境。一方面,社会对信用标准化认知普遍停留在信用标准制(修)订层面。由于信用标准化未得到有效普及,信用标准化与信用政策法规分不清、企业内部信用制度与信用标准化分不清。另一方面,信用标准化又被认为是高大上的事务,只有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才能符合预期。信用标准化认知的偏差,导致的结果要么是供给质量低下,要么是敬而远之,信用标准化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   (二)信用标准化活动“百花齐放”   (1)信用标准化服务机构类型多样。2015年,标准化市场主体产生,2016年,国家标准委组织开展标准化服务业试点,2017年,修订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首次出现“标准化服务”类别,国内一些信用服务机构将信用标准化服务作为服务项目,信用标准化服务目前呈现多元供给局面。   (2)信用标准化类型基本齐全。2005年以来,除了信用标准技术创新基地之外,各级信用标准化技术组织、信用标准体系建设、各类信用标准发布、信用标准化创新、区域信用标准化合作、国际信用标准化合作均已实践。   (3)信用标准化作用初步显现。信用标准体系对标准制(修)订具有重要指导性作用,信用基础标准、公共信用标准、部分行业信用评价标准等已经在实际应用中发挥作用,团体标准成为行业信用自律管理的抓手。   (三)信用标准化存在的典型问题   (1)需求侧问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仍处于政府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信用标准融合阶段,政府文件鲜有执行信用标准的规定。部分信用标准化超前于信用工作实际,难免出现信用标准实施难的问题。   (2)供给侧问题。信用标准化服务提供方主要以标准化研究院、信用服务机构为主,没有“信用标准化服务”专营机构。鉴于该项服务小众,加之社会信用牵头部门对信用标准化重视不足,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委员构成、作用发挥方面欠缺,因此信用标准化供给质量低。   (3)监管侧问题。目前,国内仍有一些省区市对于公益标准补助金额低,团体标准补助也没有完全落地。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运作缺乏透明度、难以监督,造成此类标准供给质量低下。   五、“十四五”时期信用标准化发展环境分析   (一)全面深化改革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新课题   “十四五”时期是高标准市场体系基本建成阶段,信用信息将进入融合发展阶段,信用信息行业化应用进入快速发展期,各领域信用标准化将得到全面发展。   2021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首次提出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建成高标准市场体系。而《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要求的“5年”与“十四五”规划期重叠,“十四五”时期将继续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市场化债券发行机制,稳步扩大债券市场规模,丰富债券品种等要求。   “十四五”规划关于信用的落脚点从“十三五”规划的“社会治理”聚焦到“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结构层次由“章”降格到“节”,篇幅较“十三五”规划大幅缩减。   自“十五”规划以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落脚点经历了“整治市场秩序”“文化”“金融监管”“社会治理”“高标准市场体系”等阶段。标准化经历了从起步探索、开放发展到全面提升的历程。“十三五”及之前时期是社会信用体系基础设施基本建成阶段。“十四五”时期既是归集市场交易信用信息的阶段,又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市场领域的纵深发展期。“十四五”时期信用标准化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技术支撑和基础设施之一,应有效服务市场信用信息归集、市场交易信用等活动。   (二)数字经济发展加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纵向横向融合发展   信用信息融合发展将成为新的发展趋势。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新增电信、自来水业务缴费、欠税、民事裁决、强制执行、行政处分、低保救助、职业资格、行政奖励等信息,《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信用信息定义、强化信用信息应用等,印证了这种趋势。   信用信息融合发展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支撑。自2015年我国提出“国家大数据战略”以来,数字经济已连续五年被写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2021年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建设数字中国”。“十四五”规划更是用一章的篇幅阐述数字经济。   “十四五”规划关于“数字社会”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共服务、智慧城市和数字乡村、数字生活等三部分,“数字政府”主要包括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政务信息化共建共用、数字化政务服务等三个领域。2020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发改高技〔2020〕1157号),旨在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明确提出实施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推动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标准化建设,支撑数字经济发展等。有专家表示,应以实施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为契机,推动数字经济领域核心技术攻关,用标准化支撑数字化转型。这意味着,在信用信息融合发展基础上,信用信息将向政务、社会、消费领域垂直化发展,为信用信息类标准(信用信息归集、评定、共享、应用)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落实高标准市场体系、高质量发展理念标准化纲要任务凸显信用标准化重要地位   2015年标准化深化改革之前,从性质看我国只有工业标准、农业标准,层次只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标准缺失老化滞后、标准交叉重复矛盾、标准体系不够合理、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不完善等,可以说,这套20世纪80年代确立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导致政府与市场的角色错位,市场主体活力未能充分发挥,阻碍了标准化工作的有效开展。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这是首次将“标准”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并列。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2015—2020年,《标准化法》被修订,标准体系建设规划、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经费管理、标准化信息公开等系列文件印发,加上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我国首个标准化发展纲要),可以说,“十二五”“十三五”时期,标准化制度体系已经建立。   在国家“信用十四五规划”未发布的情况下,笔者认为仍可以从“十四五”规划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等国家文件,以及各省区市发布的“十四五”时期信用规划任务文件看出端倪。   “十四五”规划把社会信用体系工作分成“信用法规标准”“信用信息管理”“信用服务市场”“权益保护及责任追究”等四部分内容。这些内容除了明确提到的信用标准体系建设,还需要信用信息类、信用服务类标准作支撑。制定信用信息融合标准是支撑“公共-金融信用信息融合”的保障,是进一步推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应用的必然要求。   《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提出“市场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运转基础”,而在市场体系下面阐述信用体系,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相比,信用更聚焦市场体系,逐步回归本源。笔者认为,方案提及的信用承诺书、信用承诺管理、各行业领域分级分类监管(数据归集、信用评价、监管措施、过程管理等)是信用标准化的发力点。   《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体现信用的内容共有5处,分布在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标准化运行机制、标准实施、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监督、配套政策等部分。“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属于公共信用范畴,“健全基于标准或标准条款订立、履行合同的机制”属于市场信用范畴。公共信用是纵向的公约,市场信用是横向的私约,完全覆盖社会契约。而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监督对象也是信用管理的对象。   六、“十四五”时期信用标准化发展前景预测   (一)信用标准体系类型丰富但数量适度   “十四五”时期,信用标准体系应进一步完善,基础通用型信用标准体系应包括综合信用标准体系、信用监管标准体系、信用管理标准体系、信用信息标准体系、信用服务标准体系等。《信用标准体系总体架构》(GB/T35431—2017)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对体系架构进行修订。   行业(领域)信用标准化体系有望在市场监管信用、商务信用、科研诚信等重点领域实现突破。特别是“十四五”规划建设目标与“基本建成高标准市场体系”时间重叠,市场监管信用标准体系有望率先发布。   非独立信用标准体系下,可以根据该体系发展程度和需要,设置信用标准子体系或仅含有信用标准的项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市监信发〔2021〕28号)提出“管行业就要管信用、管业务就要管信用”的要求,进一步将信用作为行业监管的基础设施和手段,行业信用标准将广泛出现在行业标准体系中。鉴于信用在行业监管中的定位,信用管理类标准、信用信息类标准(信用评定方向)将是行业标准体系下信用标准制定的主流。   综合来看,笔者认为“十四五”时期,独立信用标准体系中的综合信用标准体系会在省级行政区域发力,设区的市有地方标准发布权,也可以发布信用标准体系。虽然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在“十三五”时期没有发布信用标准体系,随着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发展的逐步成熟,设区的市有望发布信用标准体系,各市可以根据需要发布综合信用标准体系、信用监管标准体系、信用信息标准体系等。   “十四五”时期,基于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息融合发展需要,信用标准体系更多是“实验性”“试点性”的,因为每个标准体系内含的标准都是数十个乃至百余个,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还未成熟时期进行标准实施有一定难度,因此,各省级行政区、设区的市应审慎发布信用标准体系。   综合来看,“十四五”时期,信用标准体系将在“十三五”时期信用标准体系起步的基础上,形成独立信用标准体系与非独立信用标准体系并存、多个专业领域信用标准体系并存、国家和地方信用标准体系并存的局面,信用标准体系类型可增加,但应适度。   (二)高质量供给信用标准解决不平衡不充分矛盾   “十四五”时期,信用标准的发布将继续呈现“政府与市场双轮驱动”态势,信用团体标准数量将超过信用公益标准数量。总体上,呈现比较理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金字塔式分布结构。   信用国家标准持续强化统筹、引领地位。“十四五”时期有望发布“市场监管信用标准体系框架”国家标准,用于指导、规划市场监管信用标准制定工作。从现有信用标准计划和趋势来看,公共信用信息类标准从框架、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标准逐步向公共信用信息产品化、应用化的标准过渡。根据“十四五”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息融合的规划,公共信用信息基本完成归集、共享、应用、管理标准后,将与金融信息融合,跨域信用信息融合的共享、应用、管理会成为信用标准发展方向。   “十四五”时期,将着重解决信用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均等化问题。鉴于此,宜总结归纳信用标准发布数量较多行业、地区的经验,对该类行业、地区信用标准供给进行优化调整。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应鼓励信用标准制定较少的行业、地区短时间内弥补短板。   从战略地位来看,各层次信用标准应坚持信用公益标准保基本、信用市场标准促竞争的基本原则。   从标准性质来看,各层次信用标准应继续贯彻落实《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关于“推荐性国家标准重点制定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重点制定本行业领域的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可制定满足地方自然条件、民族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结合《信用标准体系总体架构》(GB/T35431—2017),信用国家标准主要供给信用基础类标准、信用信息类标准、信用服务类标准,其中“公共信用信息-金融信息”融合标准将成为信用信息类标准生力军。信用行业标准主要供给行业信用监管、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管理、行业信用评价类标准(信用信息类—信用评定类)。地方标准对国家、行业的信用信息类标准、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管理、行业信用评价类标准进行有效补充。   信用市场标准主要体现在信用类团体标准和信用类企业标准。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联〔2019〕1号)规定,团体标准应满足市场需要、满足创新需要。团体标准可以在信用评价类标准、信用管理类标准发力。鉴于团体标准管理机制灵活、发布标准周期比公益标准快,具有市场基因,笔者认为在发达省区市可以鼓励信用团体标准以响应市场需求。此外,信用地方标准发布较少的省级行政区和设区的市,可以通过发布信用团体标准弥补信用地方标准不足的缺陷。   此外,在市辖区、县、功能区等没有地方标准发布权的区域,可以通过发布信用团体标准,弥补区域信用标准不足的缺陷。企业经济管理活动中,受信用评级、信用监管、信用修复等信用工具制约。因此,“十四五”时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趋于标准化,公共信用信息应用会进行深入实践,而信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落地是需要信用企业标准作为支撑的,信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只有被企业内化采用(直接采用、修改采用)才能发挥作用,因此标准化、简单化、便捷化的企业信用管理标准将成为趋势。进一步地,基础、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基于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内部信用管理标准体系,有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可以建立信用服务标准体系。   需要面对的是,2017年以来,中国进入经济高质量发展阶段,支撑高质量发展的信用标准同样需要高质量供给,因此,“十四五”时期信用标准供给也同样需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采取“宁缺毋滥”的方式,解决“低端供给过剩、高端供给不足”的问题,提升信用标准供给质量。   (三)信用标准化创新会适度出现   此前已经批复的信用标准化试点包括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团体标准化试点。笔者认为,在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试点、标准化服务业试点、消费品标准化试点、旅游标准化试点、养老服务业标准化试点、政务服务标准化试点、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框架下,也可以申报信用主题标准化试点。   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成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要求,因此,各类标准化试点可以设置信用标准子体系或发布若干数量信用标准,让信用在其他体系内发挥作用,是笔者一贯的主张。   另外,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建设范围内,可以加入信用标准化工作,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信用标准化试点发挥空间较大。   从技术发展来看,“十四五”时期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期,自2015年业界提出“信用科技”概念以来,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信用融合不断深入,信用科技创新组织或载体开始出现。因此,各类信用科技创新研究机构有望成为信用科技创新主战场。这样,信用科技创新研究机构将成为开展信用标准化试点、信用标准创新基地等信用标准化创新的重要载体。   综上,在“十四五”时期,信用标准化试点有望在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中大概率出现,信用标准创新基地有望依托信用科技创新研究机构开展。鉴于“十三五”时期信用标准化试点出现6个,笔者保守判断,“十四五”时期信用标准化试点和信用标准创新基地在“十三五”基础上有望突破。   (四)信用标准化技术组织取得新突破   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商业信用分技术委员会将继续在商业领域发挥统筹协调作用。鉴于信用监管工作日益突出,“十四五”时期极有可能成立信用监管领域标准化技术组织。如成立“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公共信用(信息)分技术委员会”也将成为可能。   标准发布数量较多的安徽、新疆、江苏、山东、吉林等地有必要成立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强信用标准化统筹管理,进一步将信用标准数量优势转化为质量优势。山东省、河南省政府文件提出在“十四五”期间成立省级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与笔者观点相符。   另外,现在成立设区的市一级的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将具有一定可行性。经济、社会信用发展基础较好的市,特别是发布信用地方立法、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可以将信用标准化作为示范城市的特色,从而成立设区的市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筹信用标准化工作。   如果省级行政区、设区的市或者不具备成立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市辖区、县、功能区可以通过社会团体成立综合或专业的信用标准化技术组织,以团体标准支撑当地信用标准化工作。   (五)信用标准化区域合作取得新进展   基于信用的基础设施定位,只要是合作的区域,在经济文化往来发展到一定阶段,都可以开展信用标准化合作。笔者认为,区域信用合作,主要路径就是信用信息的共享,信用产品的互认,信用监管的协同,信用文化的互通。区域信用标准化合作,将首先是信用信息的合作,区域信用标准将从区域信用信息标准开始。   “十四五”时期,京津冀区域协同信用地方标准在公共信用信息、交通、旅游、养老、环保、人力资源等领域率先落地。   鉴于区域间公益标准协调难,长三角地区发布区域共同团体标准的模式,是其他协调发展区域信用标准化实践的现实途径。   粤港澳大湾区区位特殊,可以作为跨境信用标准化活动先行试验区,为国内其他涉跨境区域(如边境、自贸区等)提供经验输出。   此外,区域内各地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联合发文的形式,发布事实性的区域信用标准在区域内发挥作用。   鉴于区域间各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区域间协调具有一定难度,区域信用标准发布数量有限,区域信用标准体系发布可能性较低。区域间信用标准化技术组织无须成立,即使成立也是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六)信用标准化国际交流需求新方向   鉴于我国标准化国际影响日益扩大,以及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需要,我国发起成立了博鳌亚洲论坛、“一带一路”、上合组织、金砖国家、中国-东盟等合作机制,在《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障下,我国可以率先在跨境征信、国际信用评级领域开展信用标准化国际交流合作。   我国的一些组织可以申请承接ISO/TC290秘书处、或者在ISO的金融、机构治理、信息化等标准化技术组织下成立信用分技术组织,提升我国在国际上的信用标准话语权。   鉴于标准是与利益相关方协商一致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我国可以在商业信用信息领域开展国际合作,并进一步参与或牵头成立信用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   2021年8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正式发布《可持续金融基本概念和关键倡议》(ISO/TR32220:2021)国际标准。ISO/TR32220是ISO可持续金融技术委员会(ISO/TC322)发布的首项国际标准,该标准由中国专家提出和召集制定,标志着我国参与ISO可持续金融国际标准化工作实现重要突破。可持续金融国际标准、信用衍生品标准将成为未来一段时期内信用国际标准重点方向。   七、“十四五”时期信用标准化发展建议   (1)重新定义“信用标准化”,明确信用标准化发展环境、发展定位、发展目标、验证指标,这是开展信用标准化各项工作的前提。   (2)正确认识高质量发展与信用标准化的本质内涵,有所为有所不为。高质量发展不是口号和形式主义,只有充分认识高质量发展的本质内涵,才能开展各类“高质量发展”工作。   (3)明确信用标准化本质,开展多种类型的信用标准研制。信用标准研发属于科技创新,信用标准属于科技成果,信用标准实施属于科技成果转化,信用标准研制应遵守标准研制基本规律。   (4)抓好存量法律政策落实,制定增量信用标准法律政策。推进国家层面社会信用立法,严格执行现有的《标准化法》及配套规章制度,条件成熟的时候发布各级信用标准化专项规划。制定推动信用标准化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激励政策。   (5)提高信用标准化服务供给侧能力,提升信用标准质量。在行业分类中增设“信用标准化服务”类别。以实践为基础,以实施为前提,合理布局信用标准起草单位。条件成熟的行业、领域、地区,可以开展信用标准技术创新基地实践或信用标准化试点示范创建工作。   (6)关注科技发展,“十四五”时期是数字经济发展重要窗口期,适时引进新一代信息技术、量子技术、脑科学等领域前沿技术,加强精确度与算力,实现“信用+标准化+科技”融合发展,提升信用标准化供给水平,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7)充分发挥各相关主体优势,推进信用标准化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发挥企业、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标准化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同时发挥政府的规划、调节作用,发挥信用类及相关社会组织行业自律管理的作用,同时发挥信用标准化服务机构的专业支撑作用,合理构建信用标准化治理格局。   (8)人才是一切工作的关键,修订后的《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已经将信用标准化作为信用管理师的技能之一,“十四五”时期应注重信用标准化复合型机构的培育与信用标准化人才的培养,通过政策引导,将信用标准化人才纳入科技人才、高端人才范围。   (9)加强信用标准宣贯实施,加大信用标准实施检查力度。通过信用、标准化政府部门、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等机构,向特定群体宣贯信用标准化,提升信用标准化社会认知度。整合各方资源,发布新版的“信用标准化导论”,形成信用标准化基本共识。制定严格的信用标准化实施检查制度,多种方式检验信用标准化实施成效。   (本文刊发于《征信》2022年第3期。作者张金波,北京市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秘书长(主持工作),高级信用管理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信用政策与信用标准化。)来源《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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