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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风险

债市扩容热点冷观:评级收费与双评级

发布时间:2012-08-14 16:23:42

新闻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先破后立。

  如果对国内评级行业的尴尬处境和缺乏公信力的根源进行剖析是“破”,探寻评级行业未来的发展之路则可视为“立”。尤其在中国债券市场正经历大扩容、风险逐渐积聚的背景下,这一课题显得更加迫切。

  首先应当承认,目前的评级虚高现象是评级行业在改革发展阶段,尤其是信用级别逐渐回归理性的过程中所必经的痛苦过程。现状应当正视,但一味抨击则不可取。市场各方应当共同探寻评级行业未来的发展路径,这是“立”的前提。

  实际上,对评级行业未来的探索并不只限于我国。金融危机过后,欧盟、俄罗斯及欧亚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均表示,计划建立一家独立的信用评级服务机构。种种迹象表明,打破美国评级机构垄断格局、抢占评级市场的话语权,探索建立新型的评级机构已成为各主要经济体的共识。

  对于我国评级行业而言,未来的发展方向或许不是建立更多的评级机构,而是应当在现有的评级机构中引入市场评价机制。在目前违约数据缺失的情况下,对于声誉持续较差的评级机构,可考虑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引导市场正确看待和使用评级结果。

  其次,可弱化投资管理方面对评级结果的依赖。目前,不管是银监会还是证监会、保监会,在监管要求中对各自所监管机构投资债券,都有对债券发行主体的最低信用评级限制,虽然是出于风险考虑,但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评级行业级别竞争的现象。如果逐步弱化这方面的要求,亦可促进评级行业更加市场化的竞争,当然同时也应当加大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充分发挥评级机构的应有职能。

  央行行长周小川曾多次表示,为减少对信用评级依赖性,中国正探讨由投资者出资的评级收费模式。实际上,2010年9月,交易商协会就已代表全体会员出资设立中债资信评估公司,探索实践“为投资人服务、由投资人付费”的新型营运模式,也是在目前的发行人付费模式上引入新的付费模式。

  从理论上来说,投资人付费模式的实施采用,既可切断评级机构与受评对象之间的利益链条,确保评级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评级服务,又能矫正评级业务的委托代理关系,同时由作为评级服务使用者的投资人付费,并不增加发行人负担。但在实践中仍然面临发行人不愿配合、投资人“搭便车”等问题。

  不过,这类评级业务的开展可逐步提高市场对双评级(即两家机构同时评级)的认可,为双评级政策的制定和推行积累经验。

  对于评级机构而言,市场声誉能够约束其保持独立、客观、公正,但其同时又面临着通过级别竞争获取短期利益的诱惑,声誉机制又存在失灵的情况。双评级的实施,通过不同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相互比照,使那些为获得短期利益而降低评级标准的评级机构面临更大的声誉损失,从而约束评级机构在级别竞争中更加谨慎。因此双评级的引入有望解决我国评级行业现阶段存在的级别竞争问题。

  双评级在国外债券市场上应用已经十分普遍。在相对成熟的欧美市场上,发行人普遍认为双评级有利于增加信息披露,提高投资者的认同度,从而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因而双评级动力主要来自发行人。

  而在债券市场发展起步较晚的国家,由于评级行业的发展时间较短、其自身实力和市场认可度较弱等原因,市场难以自发形成双评级,需要监管部门的推动来实现,日本和韩国等历史上都如此。

  就我国而言,目前可以探索引入新的付费模式和推动双评级发展相互结合,一方面可逐渐建立有声誉的评级机构,引导级别回归合理;与此同时可为评级行业的监管提供一定的标准依据,亦有望建立评级机构的声誉约束机制,形成行业良性竞争。

  实际上,监管机构已经在进行这样的探索。此前推出的贷款抵押证券(CLO)试点已经引入双评级,并鼓励采用投资者付费模式进行评级,而在交易商协会8月3日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中进一步要求,“企业选择公开发行方式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当聘请两家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同时,“鼓励对资产支持票据采用投资者付费模式等多元化信用评级方式进行信用评级。”

  这对国内信用评级行业无疑是个好消息,不过,信用评级行业的变革势必会打破现有的市场格局,给相关各方带来压力和阵痛,评级公司是否已做好准备?

  作者:刘兰香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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